(2)公司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216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线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对前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予以修订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理层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决定其酬金。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pp 进行披露)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836,890,324.98元,同比增加33.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51,091,660.70元,同比增长139.4%。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0.76元/股,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37.50%。
通辽德胜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梅花”)和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其中通辽梅花持股49%,通辽德胜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监事常利斌兼任通辽德胜监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通辽德胜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对前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予以修订调整,将回购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为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食品制造(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现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主营业务数据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作的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现对上述回购股份的用途予以修订,将剩余的股份1866.23万股(剩余股份2,281.47万股减去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使用的股份4,152,397股)回购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为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计注销3006.96万股。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pp 进行披露)
本期审计费用22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日、人数和每个工作日/人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日、人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辽梅花与通辽德胜的关联交易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两家公司具有地理位置上的便利优势,可降低运输成本,能增加双方的经济效益。
签字注册会计师:江晓云,2014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8月加入大华所,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业务,需要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库存股,后续三分之一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剩余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含),不高于40,000万元人民币(含),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现状及长远发展战略考虑,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大华的资质证明及业务介绍文件,鉴于大华丰富的审计经验及优秀的业务能力,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将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定价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确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5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通辽德胜总资产为4,740.62万元,净资产为2,103.7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7,247.11万元,净利润为69.6万元。
项目合伙人:龚晨艳,200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5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在2022年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的市场交易原则,并将给双方带来经济效益,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内字[2022]00003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述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该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造成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会议通知、会议召集和召开情况、董事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各次会议所作决议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2021年9月28日收盘,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422.20万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0,048.05万元。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股份的三分之一即1,140.73万股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剩余股份即2,281.47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其中4,152,397股已用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app(披露的相关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pp上披露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在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66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利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未来长远发展做出;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本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号解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更好地回报股东,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4.0元(含税),预计分派现金红利12.39亿元左右(含税)。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分派的金额以公司发布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运动彩票hahabetapp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截至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调整后的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方案合理、可行。